一、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
合格投资者是指在证券退出市场时接受所发行证券让渡的人或公司。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1933年证券法》中规定,任何发行人在退出市场时都必须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将已发行证券转卖给合格投资者。可对私募公司进行投资的个人或机构。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加证券交易管理机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并可对市场进行判断的投资者才能对私人有限合作公司投资,同样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基本条件为个人资产不低于100万美元;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已经至少15万美元投资于资本市场;对私募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个人总资产的20%等。
二、合格投资者认定的好处
私募产品对投资者要求较高,以往投资者在高预期收益诱惑下,很容易忽略投资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私募产品,一旦出现风险,其亏损足以令很多投资者破产。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可确保参与私募产品的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也可遏制金融机构误导投资者购买超出其风险承担能力的产品。此前便有私募机构因忽略对募集对象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审查而被当地证监局处罚。
三、相关具体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如下
(一)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二)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三)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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