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公告一般提前几天,有何法律意义
时间:2023-04-21 18:33:56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开庭公告一般提前几天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刑诉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我国诉讼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来看,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始终贯彻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具体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也强调了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绝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只有这样,通过“阳光审判”,才能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进行,进而较好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有何法律意义

开庭公告,就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先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它有如下性质:其一,它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连接各不同审判阶段的司法文书。其二,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和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其三,它具备法定条件。其四,它的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有严格法律要求的司法文书。其五,它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公告基本方式为张贴于法院专设的公告栏或其它适当的地方等。但在审判活动中,一些审判人员没有认识到开庭公告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忽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体现在一是不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因未进行开庭公告,无法使审判有效地走向社会、走向民众,难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不利于监督司法审判,社会公众无法及时知悉案件审理信息,社会监督难落实,庭审透明度低,容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三是不利于强化司法的宣传教育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在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判信息的基础上,以开庭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信息知情权的需要,同样也是审判机关依法应尽的义务。

民事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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