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对方意图犯罪但是给人出主意的若构成帮助犯的则算作共同犯罪。
帮助犯,是共同犯罪分类的一种。苏联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有些国家称为从犯,指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帮助正犯的是帮助犯。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的从属性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一、教唆犯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会构成
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并且被教唆人实施了所教唆的犯罪行为。
二、行为人主观上是处于故意的,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备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四、被教唆人本身没有犯罪意图,如果被教唆人本身就有犯罪意图,教唆人对其煽风点火导致其犯罪的,不构成教唆,应当算帮助犯。
二、放任他人在其房间内强奸的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构成强奸共犯。有阻止对方实施强奸行为的义务,也具有履行阻止强奸行为义务的能力。能阻止而不阻止,主观上具有片面的共犯故意。但因是不作为犯罪,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帮助犯,可以对其实行“双重从轻处罚”。
三、派出所协勤网逃的人员如何定罪?
派出所协勤擅改网逃人员姓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做假证明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所谓包庇,指为犯罪人做假证明,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伪造、变造、隐藏和毁灭证据,隐瞒犯罪人的身份,伪造犯罪现场,谎报犯罪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等等。《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等。无论其提供便利的方式如何,其目的则只有一个,即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即免受刑事追究或者其他处罚如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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