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杀人是否要坐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不需要坐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犯的罪行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犯法是否要坐牢
1、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都不负刑事责任。
2、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该规定,确认精神障碍者为无责任能力人,有两个标准:一是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此为生物学标准。二是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他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标准即心理学标准,也称法学标准。只有将前后两个标准结合起来,才能认定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精神障碍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
4、从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四岁的人一样,都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的保护,是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智力和体力发育方面不够成熟,对犯罪侵害的认识不足。二精神病人的保护,亦是体现了精神病人对犯罪侵害不具备正确的认识。
5、精神病人受精神状态所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受到正常的监护状态下)都较一般人很大降低,而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刑罚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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