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平等分配。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能不平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继承人只有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和劳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能在分配遗产时给予适当的照顾。被继承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分配遗产时可多分。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后,也可以分配不均匀,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不均匀分配,这是继承人自愿行使继承权的结果,法律不干预。
第一继承人顺序及份额如何规定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女婿或儿媳妇在丧偶之后,对老人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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