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有: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分为一级到四级。其中,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为一级医疗事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严重功能障碍为二级医疗事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一般功能障碍为三级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是指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医疗事故,属于底部标准。每一类标准分为甲、乙、丙等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
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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