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不能减刑?
时间:2023-06-22 11:34:29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会减刑吗?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缓期执行一般为两年,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那么将减为。

二、适用于死缓的条件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三、死缓期间的其他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人员在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是可以将刑期减为无期徒刑的。如果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不过,该有期徒刑的期限不能少于20年。死缓制度给一些犯罪人员的改过自新提供了机会,这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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