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后的第三十天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此项义务无关乎员工是否处于试用期,然而一旦员工正式步入工作岗位,便必须按照在此期限前全员完成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针对那些未能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发出限期缴纳或补充足够社会保险费用的命令。
其中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命令后仍然没有及时清理相关债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进一步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其存款账户的详细信息用作核实;
同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申请有关上级行政部门签发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决定书,通过书面的形式,对用人单位在开设银行账户的金融机构提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费用划拨请求。当用人单位所剩余额不足以支付其所欠之支付义务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有权利提议该用人单位提供保证,以达成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共识。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可靠的财务抵押,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样会申请法院没收、扣押、变卖其相当于应付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所需资金规模的资产,从而通过拍卖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收益用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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