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收取礼品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可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如果涉及到的是私立教育机构的教师,则该行为并不等同于违法犯罪;
然而,倘若所涉及的是公立学校的教师,那么他们若累计收受礼品的价值达到了法定金额5000元以上,一般来说就将面临行政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鉴于这些公立学校的教师属于享有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如若这类行为情节恶劣,也有可能被依法裁定为犯罪并加以量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
为纠正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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