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盗窃是否累计金额
盗窃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结果犯,因此盗窃数额的认定对于此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多次盗窃累计数额的问题,该《解释》中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累计盗窃数额只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这里所说的多次盗窃构成犯罪,指的是依照该《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的依法应当追诉,依法不应当追诉的盗窃次数是不能累计的。结合盗窃犯罪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已过追诉时效的;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人在16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
(二)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1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二、多次盗窃的量刑
多次盗窃中的盗窃应解释为客观上不要求数额较大,但是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目的的行为。多次的次数应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次数为准。故依照现有的《解释》,多次盗窃即应认定为两年之内因盗窃受到三次以上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上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存在致使数额较大财物受到侵害可能性的情形。
三、多次盗窃未遂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
多次盗窃并非以每一次盗窃行为均既遂为成立标准,由于多次盗窃的立法原意是遏制和消除有盗窃习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达到维护公私财产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因而盗窃未遂行为足以表明行为人的盗窃习性,表明其不仅产生了盗窃犯意,而且付诸实践,其主观恶性程度与盗窃既遂行为并无质的差别。
因此,多次盗窃是以在两年时间范围内实施的盗窃行为次数为依据,而不是以获得财物的数额大小作为标准,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三次行为中一次或者二次盗窃未遂不影响多次盗窃的认定,也不适用未遂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当场抓获的盗窃行为都处于未遂阶段,若将这些盗窃未遂行为一律不计入多次盗窃次数,无疑是在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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