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3-04-02 17:50:43 3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交了租金的房东卖房租户怎么赔偿

房东卖房对租户的赔偿没有规定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根据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条款的约定来进行损害赔偿。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是否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

有权拒绝受领。

第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

第二、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过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催告,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在这种情形下,出卖人实际上构成了根本违约,承租人有权利拒绝受领。

承租人行使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拒绝受领租赁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对于出卖人来说,如果存在上述几种情形,出卖人应当取回标的物,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租赁等涉及不动产的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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