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险的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的条件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年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后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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