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7-24 21:01:55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二者区别: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

1、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分别是:法定监护人是我国法律中直接规定的具有监护义务的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等是法定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死亡的父亲或母亲在遗嘱中指定的作为监护人的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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