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在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方面承担重要责任。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中介应向委托人披露房屋的权属情况、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以及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中介应提供上述服务内容。
房屋中介在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
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2、使用状况调查。
3、行情调查。
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5、办理产权过户。
房屋中介服务内容有哪些?
房屋中介服务内容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653条的规定,房屋中介服务包括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同时,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中介机构未提供证明文件或者提供证明文件不齐全,给买方或者卖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房屋中介服务内容应当明确、规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房屋中介在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在提供居间服务时,中介应向委托人披露房屋的权属情况、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以及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中介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中介服务内容应当明确、规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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