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的资料。它们是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与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视听材料的技术性很强。其高科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视听材料具有高度的材料依赖性。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视听材料以声、光、电、磁等粒子的形式存在。为了保存这些不能通过人自身感官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的原始音色,必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其固定或储存在有形物质中。没有这些有形的材料作为基础,人们所能看到和听到的信息将是转瞬即逝的,无法捕捉到的
视听材料是方便和高效的。视听资料涵盖的信息量大,可以反复使用。过了几年,他们仍能再现当时的真实情况,并有很长的稳定期。而且,利用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的科学技术来保存和利用视听资料,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证据的利用率。三。视听资料生动、生动、直观。视听资料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获得的。他们不仅可以用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情况,还可以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形象和声音,直观地展示案件的某些法律行为或事实。视听资料还具有各种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4视听资料准确、可靠、客观。视听资料是高科技设备机械运动的结果,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和信息数据一般不受有关人员思想感情的影响。只要收集的原材料和资料正确,使用的仪器设备优良,加工使用的方法得当,那么最终的结论就必须准确可靠。它的使用价值很大,很容易被采用。根据指引:(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港务监督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需要,港务监督有权:(1)询问有关人员;(2)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件;(3)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发动机日志、车钟记录、服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导航设备和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件和资料(4)检查船舶、设施和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取证,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适航状况和设施技术状况;(5)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坏和伤亡情况;(6)调查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录音、摄像、录音等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②论刑事诉讼法在检察机关侦查中的实施(1996年12月31日)3。论依法收集和使用视听物证。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它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胶卷、声卡、视盘、电脑内存等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反侦查嫌疑人有关的信息。4严格区分视听技术手工测试和技术检测手段的界限。利用现代视听技术,按照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公开或者秘密获取视听证据,不同于技术侦查人员按照特殊程序,采用专有技术秘密进行的技术侦察。对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和侦查手段的个案,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执行。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