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进行的房地产分割过程中,并不涉及税费的支付。
在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将原本共有的房地产权属归于其中一方,这只不过是房地产共享所有权的变换,并非现行的房地产契税政策所规范的产生税费的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因而,对于离婚后原来共有房地产权属的归属者而言,无需缴纳相关的房地产契税。
所以说,基于离婚原因导致的房产权变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房地产买卖交易,在夫妻两人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也无须交纳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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