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车辆报废补贴哪个单位管理系统
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东*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使用年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将车辆交售给东*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的日期。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一种并且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请补贴:
1、既符合第四项、又符合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2、既符合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规定条件的。
换购的新车如果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仍然可以继续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二、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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