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骚扰原告证人是什么行为
时间:2023-03-22 18:51:30 1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告骚扰原告证人是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审判人员反映或报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法院是否会追究伪证责任

法院不追究伪证责任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任何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

3、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任何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的证据被法庭采用如何办

如果伪造的证据被法庭采用,当事人可以对该证据提出质疑,证明该证据是伪造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打官司时,面对伪证你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达到有利于己方(或一方)获得非法权益、免除应尽义务,或损害对方(另一方)民事权益、加重对方义务的目的,故意制造和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或在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故意提供的虚假材料。伪证是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或相反的证据。而制造、提供伪证则是一种诉讼违法行为。伪证行为从主体上说,要有制造、提供伪证的人;主观上讲,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提供伪证的行为;客体上必须是妨碍了民事诉讼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伪证行为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诸方面必须齐备,欠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构成伪证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又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1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伪证者处以罚款、拘留运用较多,而追究伪证者刑事责任的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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