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的物有国家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可以约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也可以约定按照企业标准执行。另外,在合同约定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如果没有上述的标准或者虽然有上述的标准,但买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买方的特殊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等。
一、买卖合同怎么约定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7条、第18条的规定,为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没有规定的,应在合同中写明。
由哪方承担,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二、买卖合同当中该如何支付房屋的款项
1.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2.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3、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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