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履行紧急职责之际,或许有一些行为表现出驾驶行为的过失或不规范,但若此行为乃按照法规实施其公务且经过法定的审批及授理程序,则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危害驾驶罪。
然而,当这类行为并非出于执法工作之需,而是如同普通民众那样进行驾车活动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例如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驾车过程中进行追逐竞赛且情节严重等等,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此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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