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予立案行政复议期限是七天。针对有控告人的案子决策不予立案的,公安部门理应制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到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策提出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型原决策的公安部门案审科以书面明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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