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
时间:2023-04-25 20:22:21 3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

无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有:

1.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

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那些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2.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4.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5.医疗损害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什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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