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能否获得减刑假释,是其改造积极性与主动性的反映,也是其社会危险性的反映。无期徒刑犯在服刑期间能获得减刑,说明其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造,表明其社会危险性的减小,其被假释后所需考验期限应相应较短,最多也应与未经减刑而直接假释的无期徒刑犯相同,因为再危险,就不可能减刑了;而对于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后直接假释的犯人而言,虽然其达到了法定假释条件,可也经过了10年以上服刑才取得,说明其改造积极性与主动性不能与执行无期徒刑期间经过改造获得减刑者相比,相对而言,说明其危险性较大,难于改造。因此其考验期应长于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至少其危险性与经过减刑而后假释者相同,因为如果低于这个危险性,就应该能获得减刑了。所以说,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考验期限,最短只能等于而不能少于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假释考验期限;无期徒刑减刑后的考验期限,最长只能等于而不能长于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考验期限。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多久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如果被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后被假释,则其考验期限最长为10年。如果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在监狱内已经将所减后的有期徒刑执行过半,则再被假释时,余刑已不足10年,考验期限为余刑,当属恰当。如果减刑后在监狱内尚未执行所减有期徒刑的一半而被假释,其有期徒刑余刑很可能超过10年,若将余刑定为考验期限,就会比无期徒刑直接假释的10年考验期限长。因此,按上述做法,即使其余刑超过10年,其考验期限最多也10年。这样,就既不至于比无期徒刑假释犯考验期更长(毕竟减为有期徒刑了),也不至于比因数罪并罚判处20年有期徒刑执行过半者的假释考验期更短(毕竟是从无期徒刑减刑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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