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
(五)被申请人自愿解散或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愿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书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书;
(六)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解散后已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被申请人自行成立清算组的证明文件,以及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或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一、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形
债权人和股东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二、强制清算法律程序
通常公司强制清算的程序如下:
(一)要在成立清算组之前,指令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
(二)确定清算组的成员。在公司股东、高管人员提交债权人、债务人名册和财务账册凭证,具备清算的前提下,确定清算组的成员;
(三)清理财产、债权债务及相关的事情。成立清算组后的一个星期内,清算组要把公司清算司法介入等事情,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给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跟国有资产有关的,还要通知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制定清算方案,提交清算报告。在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好后,清算组需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定出清算方案,并报法院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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