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五种常见犯罪形式
时间:2023-07-22 04:30:23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的五种具体情形:

第一项是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第二、三项是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第四项是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第五项是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非犯罪情节有哪些情形

一、非犯罪情节有哪些情形

1、非犯罪情节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去录口供吗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是可以拒绝录口供的,但公安机关传唤的,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不到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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