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简易注销需要的材料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二、公司简易注销需具备的条件
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公司股东或企业投资人中有法人单位的;
2、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
3、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4、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企业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股权纠纷、动产抵押、被相关部门处罚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登记机关收到其它不宜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协助执行通知、警示、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
5、企业已经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备案分支机构未注销完毕的
6、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企业;
7、企业进入诉讼、复议或者仲裁程序等情形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简易注销的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5,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人授权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6,带原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给工商局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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