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特定的状况下,用以指控第三者的证据才可以被考虑用于离婚诉讼过程中。
如果这类证据确实能有效地证实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存在严重过失行为,例如婚内出轨,则其可能会对离婚案件中所涉及到的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问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然而,无论是何种类型的证据都必须满足合法性、相关性及真实性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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