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重婚罪一般怎么认定
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婚者罪时一般会做如下考量:
一、对于前后两个同时存续的经过登记的法定婚姻,认定为重婚罪;
二、对于后婚姻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要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重婚者、相婚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
1、证据能够体现出双方举行结婚仪式的;
2、证据能够体现出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如:当事人同居生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的;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的;当事人以父母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的等情形,均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此外,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社区居委会、邻居、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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