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如何要求发包人承担?
时间:2023-06-12 14:13:58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在面对本次疫情所导致的无法及时复工的情况,承包人首先应当按照民法典(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告知相关不可抗力的通知,并保留发包人及监理人收到该通知的相关凭证(包括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签收凭证、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出通知的快递回执单)。

与此同时,针对应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的项目,承包人应进行梳理并将相关证据作为材料一并向发包人提交。例如,疫情期间由发包人要求照看工程的,应留存发包人向承包人所发出的照看通知,以及根据发包人的照看指示所产生的相关人员的工资转账凭证、收款签字单、照看人员的实名登记记录等。

根据最新版(2017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承包人根据约定的程序向发包人进行报告,即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复工的,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疫情影响如果有持续的,合理间隔时间应持续提交索赔报告,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疫情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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