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中有关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
离婚协议中有关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子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项约定应属无效,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哪些情形法院应予支持?
答: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费应支付到何时为止?
答: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有约定的,适用约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18岁止或大学毕业时止,也可以约定抚养费给付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
无约定的,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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