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不予提供流浪救助的情形
时间:2023-11-14 07:21:58 3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一)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二)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三)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四)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五)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六)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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