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16 23:20:12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投资人应当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2、投资人应当取得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投资人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

4、投资人应当与转让方签订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

5、股权转让协议的转让方主体应当是股东而不是目标公司;

6、投资人应当核实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共有、代持、质押等权利瑕疵,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求转让方作出承诺;

7、转让方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必要的承诺条款。

一、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股份转让有哪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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