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主车挂车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方式:
1、都投保了交强险的,双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均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都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选择较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一个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照应当承保的限额在总限额中所占的比例来承担。
主车和挂车都出险怎么理赔?
【理赔文件】
《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详见:2006年6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进行备案的函》(产险部函[2006]78号)第二章:理赔实务规程第四节:赔偿处理第三条:赔款计算第(二)项第5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对此未作修正。特此说明!)
【内容摘要】
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条文主旨】
一、主车与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受害人可获得两份交强险赔款;
二、主车与挂车之间责任未分,主、挂车的保险人平摊交强险赔款;
三、主车与挂车的被保险人不同,主、挂车互碰,按互为三者处理。
【适用提示】
举例一: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某乙死亡,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某乙损失为12万元,则某乙可在A、B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获得10万元的保险赔款(即A、B车在各自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5万)。
举例二: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某乙死亡,交警认定某乙无事故责任,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某乙损失12万,交警认定A车无事故责任,B车负事故全责,则某乙可获得6万元的交强险赔款(即A在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1万、B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5万)。假设某乙损失8万,交警认定A车主责,B车次责,则某乙可获得交强险赔款8万元(即A、B车平摊各4万元)。
举例三:某甲驾驶A主车牵引B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主车撞挂车,挂车受损,交警认定A车主责,B车次责,A、B均投保了交强险。假设A、B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则B车被保险人可获得A车的交强险赔偿。
应用难点:
一、《交强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主、挂车连接使用时的驾驶员必定一致,故本条规定主、挂车互碰,被保险人不同,难以执行。
二、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一般不会对主、挂车的责任予以划分,故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一般均需在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予以平均分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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