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环保窗口将申请材料转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
3、污染控制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现场核查),对申请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申请单位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在每批进口废物到货5日内将进口废物种类和数量向市环保局登记、有无转卖或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等行为),对经审查具备办理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省环保局;对经审查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转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并说明不予上报的理由。
4、省环保局审核同意后,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5、审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属集中办理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
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资料清单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
4、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有或包含该固体废物经营范围描述)
5、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6、年检有效地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工厂加工场地(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文字说明注在每张照片下方,以说明照片所示场景或功能)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情况记录簿参考样式。(我司提供填写)
11、环境监测方案以及应急监测预案制度。
12、自行监测的,提供监测资质证明和持证上岗证;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标定记录结果。(如果是企业自行监测须提供,非自行监测无须提供)
13、委托监测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监测机构的监测资质证明文件。(如果是委托监测须提供,非委托监测不须提供)
14、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15、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环保培训材料等。
16、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则必须提供该项材料,反之,则不须提供)
17、代理进口企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8、代理进口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9、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0、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1、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22、关于对(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五)备注:
①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字样,并注明日期。
②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可受理下一年度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法律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七条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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