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的意思是指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的,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担保的责任期限。内容包括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还包括起算时间,是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等。
缺陷责任期有多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缺陷责任保修金只能是在质保期内暂时扣留,这与之前实施的规范的显示欠款是相区别的,制定该项法规的目的在于督促承包方采取适当措施抑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为了保证承包方的责任,也规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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