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如下:
1、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高于32度;
3、标志的偏移距离较大。对于最大观察距离的观察者,偏移角度大于15度。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
4、临时救援场地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消防安全疏散距离主要包括两个要求:
1、房间内最远点到房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一般超过15米;
2、从房门到疏散楼梯间或建筑物外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规定一般不应大于30米。
疏散距离的确定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建筑物内人员密度、人员情况、烟雾的影响以及人员对疏散路线的熟悉程度等,都会发生变化。人员情况主要是指人员行走困难或缓慢,如综合医院的病房楼、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等。这类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更短。烟雾对人的视力有影响,据资料显示,人在烟雾中通过的极限距离为30米左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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