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非法倾倒危险废物3吨将判刑
时间:2023-04-24 17:31:05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广东省环保厅近日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并印发《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创新建立并规范了环保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环保与公检法部门联席会议与信息共享机制、环境恢复性司法机制。《意见》近日将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予以发布。

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细化、明确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环保执法实践中的工作安排,促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一次性或累计达3吨即涉刑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意见》对两高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界定说明。

其中,《意见》第十八条对于两高司法解释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应包括本数,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包括3吨,并且强调一次性或多次累加非法排放倾倒3吨或以上的行为都属涉刑行为。

也就是说,某企业首次违法倾倒了2吨危险废物,被环保部门逮住,因未达到量刑标准只是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若该企业仍抱侥幸心理再次违法倾倒的危废超过1吨,累计超过3吨,那么该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要被批捕判刑坐牢。

明确重金属污染排放超标判定

此外,《意见》对两高司法解释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种类也进行了界定,规定不仅包括铅、汞、镉、铬,还包括《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列明的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以及类金属砷。

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罪的判断要件之一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为严重污染环境,《意见》也作出了解释,对排放含第一类污染物(都属危害严重的物质)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并按照该监控位置的排放限值判定是否超标3倍以上。

总排口排放浓度往往比车间口稀释很多,《意见》明确判断是否超标3倍是指车间口排放,而不是企业的总排放口,有利于各部门在实践中操作和顺利衔接。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广东环保执法三大创新

创新1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执法遇阻公安介入

企业偷排污水,如果现场来不及固定证据,事后很难再取证。省环境执法人员介绍,企业时常拖延阻挠执法人员进场检查,目的就是销毁偷排的证据。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时常因为证据不足,不予立案。究其原因是环境污染行为证据不易固定,容易被销毁,执法遇暴力阻挠等,令环保部门取证难。

今后这种情况将大有改观省环保法规部门介绍,《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环保与公安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根据《意见》,环保执法如遇阻挠公安应介入,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依法实施排污设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如遇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等情况,公安与环保部门应互相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此外,环保部门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启动调查程序。《意见》明确,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而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一些大的案件,检察部门也会提前介入调查。依法及时批捕起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对办理案件时发现的问题,向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创新2

建立恢复性司法机制

尽快地消除环境污染

以往,对污染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是常用处罚手段。新规对未批环评先建的项目直接说不,除了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外,还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而该《意见》也明确,对正在破坏环境的行为,须运用司法强制手段进行制止,令其恢复环境原状。

《意见》第十七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改善、减轻或者消除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危害状态,建立资源环境案件的恢复性司法机制。对资源环境案件重点民事诉讼部分,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或者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责任,使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尽快消除。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检察部门对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能。

《意见》提出,检察部门应加大对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问题,加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依法严肃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创新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互通畅享办案信息

除了执法联动的加强,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常态化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办案效率,《意见》明确环保与公检法部门每半年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

广东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每半年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起召开,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和措施。

省内各级公检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联络员制度,分别指定一个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查处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办、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沟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对有关问题产生重大分歧的,可协商解决或分别提请上级部门确定。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透露,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办法》的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主管部门应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办、移送、立案监督、起诉、判决等相关情况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可通过平台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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