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利润无法查实时,确定赔偿额的几种做法:
1、通过评估专利权的加值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先委托无形资产评估机关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其专利权的加值确定单位时间的价值,对照侵权人使用该专利的时间,扣除专利权人自己实施的比例,最后确定侵权人应支付的赔偿额。
2、通过衡量专利技术在产品中的作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3、通过合理分析专利权人产品降价的原因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4、以被侵权的专利相类似的同等技术含量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作参考,确定赔偿额。
5、以被告的生产规模确定侵权赔偿额。这是根据被告生产专利产品的设备数量、设备的先进程度、生产工人的数量、生产的时间、原材料的消耗等因素,来推定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以此数量乘以原告销售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或者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者法定确定利润率)之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6、以原告提出请求额确定侵权赔偿额。
7、全面认定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专利权人的合理费用。
(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生产销售情况能查实时,计算损失的几种方法:
1、以被告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包括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的总数乘以原告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其计算公式为:被告销售专利产品的总数×原告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侵权赔偿额。
2、以被告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包括使用原告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的总数乘以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或法院确定的利润率)=侵权赔偿额。或是以被告的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原告在被侵权前该产品的平均利润。
3、由共同被告人各依其销售量按比例承担原告人产品下降的损失,且承担连带责任。各被告人的销售量不能查清的,由各被告人均摊,且承担连带责任。
4、以被告的侵权产品在扩大生产后未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或以扩大生产后数量减去扩大生产前产品数量,再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
5、以原告人市场销售量下降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利润该方法适用于原告人市场销售量下降,而在某以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专利权人和侵权人是市场唯一竞争者的情况。因为,如果不是侵权人制造或销售侵权产品,专利产品都将由专利人制造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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