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武汉集体户口落户政策
1、人才户口,即只有户籍底页,户主非本人的,需到房产所在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由辖区片警签字,派出所户籍科盖章后,带房产证、土地证及落户申请书至所属区的政务中心公安局办事窗口办理即可,没有审批时间,即办即走。
2、单位集体户口及拥有单独的人才户口本,且户主为本人的,携带房产证、土地证直接到房产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即可。
武汉市的集体户口并不受到购房入户新政的限制。户籍挂靠在人才市场或企事业单位的学生集体户口,若毕业后两年内同在汉企业签署就业协议,只需要在武汉拥有一套合法产权的住房,将户口迁至房产名下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九条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大城市,此时也会出现相关的落户到达城市的情形,我们在户口迁移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当地的政策以及迁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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