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川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电影协会、北京市高法知识产权庭主办的影视著作权论坛上表示。会上,不少法律界和影视界人士就影视产品创作、制作、发行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主办方表示,之所以召开此次会议,一方面是因为北京市法院系统特别是知识产权法院在办理影视著作权案件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希望与影视领域的专家进行沟通。另一方面,影视艺术家也经常遇到版权保护的困惑。因此,主办方应满足这两方面的需求,搭建一个法律界和影视界直接见面的对话平台。在当天的讨论中,来自影视界和法律界的众多专家学者阐述了自己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理解和看法,体会到了陈×川所说的:“法官也想请专家学者帮我们找到一个准确的定义,并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使我们能够了解当前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包括创作制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背景问题,能够清楚地了解,帮助我们了解其中的一些情况,帮助我们正确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相对正确的判断“原意”确立明确的署名标准孙*洪(*兄弟传媒集团法律顾问):在制定著作权法和后来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有关方面不了解影视行业的运作规则,参与著作权法立法修改的影视行业代表也没有充分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我们没有反映署名权的实际情况,但从一些外国法律中学到了更多。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签名有关的问题层出不穷,立法规定与实践之间出现了冲突。最重要的是签字方式有几种,即生产者,包括总生产者、生产者、执行者、生产者、生产单位、生产单位、联合生产单位、参与生产单位、联合生产单位等,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导演等享有署名权以外,享有影视作品权利的“制作人”之间的冲突。就像电视连续剧《鹿鼎记》一样,有四五十家电视台都有“合拍”的签名。这是因为分销的需要,他们进行了“联合生产”。事实上,这些单位与版权无关
全文7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