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如下: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
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侵权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
侵权责任适用的法理依据如下:
《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但都没有涉及违反医疗告知义务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与责任是相对的,告知义务人既然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那么受害人理应获得相应的救济,医务人员的过失也就有了适用法律的依据,义务与责任也便能够形成相互契合的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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