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后,告知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规定如下:
(1)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4)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二、刑事诉讼代理是什么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刑事申诉案件中的申诉人,依法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律师以外的其他公民。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当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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