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乡村小学工作的朱某在没有考取驾照的情况下,于2004年5月14日以24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过期报废的面包车。次日晨,他驾车路过徐州市铜山县利国中学附近时,将行人林某撞倒,林某当场昏迷。朱某看到四周无人,遂将伤者抱上车带到野外,抛弃于山脚下一土坑内,然后驾车逃离,结果伤者因颅脑损伤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16日,朱某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请问,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比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朱某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撞伤行人,已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朱某为逃避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抛弃于野外,结果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性质已发生变化,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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