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条规定中明示了两项不立案制度中的内容:一是不立案的条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控告人的相关权利:包括有权知悉不立案的原因,对不立案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案件的具体监督办法,这就涉及到不立案制度中的第三个内容:不立案的法律监督权。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同构成不立案制度的完整体系。
不立案制度的确立,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措施,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用时有效地揭露和惩罚犯罪。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十分复杂的,有的属于犯罪事实,有的只是违法、违纪行为,还有的只是民事、经济纠纷,有些甚至是诬告陷害。如果司法机关一接到这些就予以立案侦查或审判,势必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甚至会使侦查或审判工作误入歧途。有了不立案程序,就使得那些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至于交付侦查或审判,从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或审判权力,确保集中力量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从而及时、有效地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
2、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立案阶段,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对有关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从而不将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就使得那些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控告人、被检举人免受刑事追究,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且,对于那些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还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不立案制度的确立,对于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控告、举报犯罪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司法实践证明,报案、控告、举报犯罪是主要的立案材料来源。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一旦构成犯罪,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进行立案侦查或审判,固然有利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但公民报案、控告或举报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不立案程度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审判,同样有利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在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后,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些程度的设立,对于保护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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