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在当地城市有多年的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有合法的赡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
5。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外地无住房。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除书面申请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三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政府认可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第二是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行住房证明;
第三是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籍申请。
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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