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原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底,刘某按农村风俗习惯,通过媒人向原某送去款8800元。后双方在没有到民
政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今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某回娘家居住,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刘某通过媒人向原某索要彩礼款,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款8800元。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同居生活,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认可为,在法律上不予保护。被告在与原告同居前收取了彩礼款,而双方没有实现登记结婚的目的,因此被告应返还彩礼费用。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当庭返还了原告彩礼款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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