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集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可以由股东自行主持。
通知人员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前,需要将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通知股东,使他们做好准备,同时也确定股东大会召开时的审议事项范围,股东大会只能审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未列明的,不得决议。
通知的时间:
(1)召开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都是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不须公告,只要在召开20日前通知即可。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15日通知即可。
(3)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年会、定期会议还是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在召开30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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