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的区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区别在于连带责任须在保证期间就要向保证人提出承担责任的请求。
在时效的起算点上也有区别,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连带责任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的区别
(一)保证人关系不一样
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
(二)保证人额人数不一样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三)保证性质不同
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四)连带关系不一样
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
三、连带保证的概念
连带保证是国际融资担保的一种形式。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笔债务承担连带的保证责任。其特点:
(一)债权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证人请求赔偿,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请求赔偿的选择权。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某一个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结果尚不足以补偿其债权时,则他无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保证人再行补偿。
(二)如果仅有一个保证人被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则他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共同履行。
(三)如果一个保证人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证责任时,其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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