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上限,有义务偿还被继承人应该支付的税收款项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
然而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满足所有债务的清偿需求,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进行额外的还款。
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税收款项及债务。
因此,当涉及到个人债务的债务人离世时,其所欠下的债务应由继承人根据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来进行偿还。
若遗产价值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不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
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任何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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