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被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有没有挂科的同学要改成绩,想改的可以私聊我。从2016年2月起,与四川多家院校有关的百度贴吧、聊天群中,开始出现一条修改考试成绩的广告。
很快,一名挂科的大学生与小闫取得联系,一番讨价还价后,小闫答应以一科300元的价格,将该学生的考试成绩修改到及格。
不久,这名挂科学生的成绩果然被修改。随后,小闫的名声在不少学生间传开,找他的人也越来越多。发现有赚头的小闫,收费价格也水涨船高,最多一科收800元。
警方通过汇款、取款等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闫,并在成都将其挡获。在被抓前一晚,他仍在替几名学生修改成绩。据调查,小闫为四川某大专院校大四学生,被捕前通过该方式,已非法牟利4.8万余元。小闫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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